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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二章1

发表时间:2012/8/30 11:00: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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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企业的分类

按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大类。

【考点2】合伙企业的概念

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

【考点3】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

A.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考点4】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

(2)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财产,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便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注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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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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