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名单案件称起诉人外,其他案件均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则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简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具有这种能力,即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可能与诉讼权利能力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具体内容(略)。
4.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诉讼权利的承担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更换成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应当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加人诉讼。当事人的追加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追加。
诉讼权利的承担,又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外的人,由其承担该诉讼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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