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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要点导读8

发表时间:2013/6/25 13:39: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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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务登记代理

本章考情分析

(1)题量:历年分值1~2分左右。

(2)题型:以单选、多选为主。

第一节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一、设立税务登记(略)

二、变更税务登记(略)

三、停业、复业登记(略)

四、注销税务登记(略)

第二节 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管理规程(熟悉)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掌握)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②除第①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提示】以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为主的增值税纳税人,以50万为限;以商业为主的增值税纳税人,80万为限。

注意: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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