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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
新增: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税率(P249)
铁道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统一为5%
3.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减免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征收管理(P250)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三税"的,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率。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5.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一样)
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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