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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一、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税务代理实务》处于次要地位,不是考试的重点章。其中,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是本章的重点。在历年考试中,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的形式为主,也几次出现过简答题。考虑到本章的内容和地位,今年分值约在4~5分左右。
本章重点难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1、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的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掌握下列内容是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问题。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它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它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③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的计算问题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它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5%、1%),印花税0.5‰及教育费附加3%,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代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选择题)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1)核查房地产投资立项合同、批准证书和房地转让合同,确认投资立项与转让的时间 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
(2)核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及主要的原始凭证,确认本期应申报的转让房地产收入。
(3)核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确认土地出让金的实际缴付金额。
(4)核查开发成本账户及开发建筑承包合同与付款凭证,确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等开发支出。
(5)核查财务费用账户及相关借款合同,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6)核查经营税金和管理费用账户及缴税原始凭证,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7)核查有关旧房及建筑物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原始资料,确认重置成本价及成新度折扣率。
(二)印花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
1、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件数,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不征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贴花。企业应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为外币的,应按凭证书立、领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印花税的主要计税依据如下: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这里的加工或承揽收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
【解释】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即我们所说假委托加工。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 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解释】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但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薄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他账薄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4)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5)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16)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17)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18)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看成签定了两份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9)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上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
2、代理印花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1)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属的行业以及生产经营项目的特点,确定应税凭证可能发生的主要范围。
(2)核查企业当期书立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按合同金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核查企业具有合同性质的票据、单据。
(4)核查企业可能发生应税凭证业务的核算账户。
(5)对于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在计税时可作一定金额扣除的应税凭证,还应核查计税金额与扣除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6)税额较大的(税法规定为超过500元)可用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如果企业应税凭证种类多,纳税次数发生频繁,且金额较大,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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