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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申请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解释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解释2】申请方式:可以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2.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
(1)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解释】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
3.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解释】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
1.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即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2)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审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释1】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解释2】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举行的方式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
(2)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听证。
【解释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解释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是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被许可人可随时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请求。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
【解释】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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