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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21)

发表时间:2011/7/14 10:52: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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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6.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B

7.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甲将其机器设备出租给乙使用,在租赁期间,该机器设备因遭遇泥石流全部毁损(并非乙故意将其砸烂),致使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五)融资租赁合同(P136~137)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物的权属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1·单选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这类合同是(    )。(2008年)

A.特殊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借贷合同

D.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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