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刑期1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假释。
(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4)程序条件。对犯罪分子的假释程序,与减刑程序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4.假释的撤销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假释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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