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即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他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也和权利能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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