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为 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处理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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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点 |
不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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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价值; |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
考点是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形式,一般以选择题形式通过具体例子出现。
【例题】(2009):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业务,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是( )。
A.个体商店代销鲜奶
B.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并提供电话机
C.商场将购买的商品发给职工
D.饭店购进啤酒用于餐饮服务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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