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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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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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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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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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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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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之间对于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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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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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于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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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2)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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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制定法规和法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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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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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的,对于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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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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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的,对于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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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案例】某市工商局,进行了两项活动,第一项为去市场甲公司购买必需办公用品,第二项将市场中乙公司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吊销的处罚决定,在第一项活动,工商局与甲公司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两者之间发生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在第二项活动中,工商局一方凭借法律法规所授的行政权而为的行政行为,此时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必备要件之一,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解释1】在实体行政关系中,法律承认行政权具有公定力,由行政机关优先实现一部分权利以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即一方优先实现权利或实现较多的权利,而同时另一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只能实现较少的权利。
【解释2】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对等的。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和原告在举证责任、起诉权方面的权利义务便不对等。
【案例】上述工商局在第二项活动当中,首先具备的身份是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力,这个权力的存在,使得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即乙公司除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或者申诉之外,必须服从工商局的决定,这也是行政法公定力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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