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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和解协议的效力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4 17:07: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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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但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协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例题7】债权人会议的下列各项表决中,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的是()。
A.财产变价方案
B.财产估价方案
C.和解协议
D.财产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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