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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13)

发表时间:2011/11/22 10:48: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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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

【解释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2】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起算点为:第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可以立即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区工商局于2009年6月18日以刘某无照经营为由,在刘某的小吃店当场对其罚款3000元,但未对刘某下发任何书面文件,也未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期限。2010年4月20日区工商局在清理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对刘某的处罚决定书,随即派工作人员李某和宋某到刘某处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期限,则刘某应从其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即2010年4月20日开始计算复议期限。

(4)特殊复议期限

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

【解释】《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申请方式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

(2)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审查的范围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是否重复申请;

【解释】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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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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