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人员,自动要求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在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领导作出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的决定。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应当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相关推荐:(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