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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一)证明对象
1.需要证明的事实
【解释】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其他事实三个方面。具体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2.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二)证明责任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3.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4.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三)证明标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证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3)每个证据都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4)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5)所有证据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2.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
(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3)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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