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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破产清算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3 14:58: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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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

法院认为债务人达到法律规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作出破产宣告,进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作出判定,并使债务人进人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一定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条件,才依法宣告其破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依法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二)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称谓)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别除权人享有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以随时单独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其特征是:①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②以实现债权为目的;③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④标的物不计人破产财产;⑤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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