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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12/6 10:17: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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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渎职罪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工商、税务、监察等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承担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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