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⑴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⑵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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