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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涉税犯罪法律制度(12)

发表时间:2011/8/2 10:25: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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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接受贿赂而实施本罪的,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题·多选题】魏某是甲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所专管员。后经他人介绍认识郑某,郑某经营某商贸公司。魏某任该公司的税务专管员。随后郑某以该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此期间,魏某共收受了郑某给予的数万元礼金。魏某在审查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票面金额以及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违反税务机关"验旧购新"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审查制度,违规审批、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90份给该公司。则魏某构成(    )。

A.滥用职权罪

B.诈骗罪

C.受贿罪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

【答案】CE

【解析】本案中魏某的行为符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犯罪特征,同时又构成受贿罪,因此本题答案为CE。

【考点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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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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