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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刑罚1

发表时间:2012/5/4 9:48: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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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刑罚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节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大纲要求:了解)(P254)

二、刑罚的种类(大纲要求:掌握)(P254)

【解释1】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4种)。

【解释2】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一)主刑(2012年重大调整)(P254)

1.管制

(1)对处以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而非"剥夺")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区进行矫正。

(2)犯罪分子仍可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管制执行期间,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期限("323")

①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5)禁止令

①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个月。(3个月≤禁止令的期限≤管制执行期限)

【解释1】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最短期限的限制。

【解释2】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③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的,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2.拘役

(1)对处以拘役的犯罪分子,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天至2天。

(2)在拘役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期限("161")

①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有期徒刑

(1)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剥夺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2)在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3)期限

①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②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④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2)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3)执行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无期徒刑必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适用。

(5)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5.死刑

(1)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

(2)不适用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的情况

①《刑法》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④"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4)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5)死缓

①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②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③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6)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2012年新增)(P256)

①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并非"一律")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教材第264页)

③上诉

(A)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有独立上诉权);

(B)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④高院的处理

表3-2-1

案件类型
高院观点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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