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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解释】完工的三个条件基本相同,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
【案例】2008年2月,S房地产开发公司把一栋写字楼出包给祥瑞建筑公司承建。7月,S公司将该写字楼预售给大华服装厂,收到预付款300万元,当月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30万元,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月10日,S公司将该写字楼竣工证明材料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10月20日,S公司取得了该写字楼的初始产权证明,但该写字楼已于9月20日交付购买方使用。S公司在计算该写字楼时,完工时间应以9月20日为准,而不是10月10日,也不是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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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