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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刑罚(4)

发表时间:2011/7/30 9:46: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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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考点二】附加刑

【解释1】附加刑,又称从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解释2】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罚金

(1)罚金属于财产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

【解释1】选处罚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解释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解释3】并处罚金: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解释4】并处或单处罚金: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

(2)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解释1】不包括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解释2】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般的职务不在被剥夺之列。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①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解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解释】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

(1)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解释】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

(2)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例题·多选题】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    )。

A.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

E.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答案】ABCE

【解析】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般的职务不在被剥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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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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