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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涉税犯罪法律制度(9)

发表时间:2011/8/2 10:22: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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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界限

【解释1】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3】上述两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处于故意;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不严格依法追究不法分子的有关责任。

【解释4】上述两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区别是:

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而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放纵制造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发生在一切行政执法过程中,而放纵走私罪则发生在海关执法过程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则发生在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

③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已经介入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而放纵走私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同时又因此而收受他人贿赂,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这两个罪。因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以一个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即应从一重罪处罚。

(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题·多选题】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乙构成(    )。

A.受贿罪

B.滥用职权罪

C.偷税罪

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徇私枉法罪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其他罪的区别。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本案中犯罪主体是国税稽查局的局长,因此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条件。本案中,国税稽查局局长既有受贿行为,又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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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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