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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八、十二章重点14

发表时间:2011/11/18 13:41: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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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1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情形
税务处理
①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2.离职补偿个人所得税问题

税务处理
职工从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税
超过部分
(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在本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2年的,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
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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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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