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2.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主要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数罪并罚采取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辅。具体表现为:
第一,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第二,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三,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采取并科原则。
3.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与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按照上述折中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例题12】某人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
A.12年 B.22年 C.20年 D.24年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数罪并罚中限制加重原则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辅。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见《刑法》第69条的规定)。本题实行数罪并罚,应在14年以上,24年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20年,故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来决定刑期,只有C项的20年属于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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