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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二》串讲资料复习19

发表时间:2013/12/4 10:47: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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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备考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大网校整理了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重要的考点,帮助考生掌握考试要点和复习重点,以备迎接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收优惠(掌握)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重点掌握有比例、有限额的)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交叉出题)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的所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

A.海水养殖 B.内陆养殖

C.香料种植 D.家禽饲养

【答案】D

【解析】选项ABC: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项目;选项D:为免税项目。

【特别提示】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增】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三免三减半"政策。

【解释1】优惠开始的年度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而非"获利年度"、"成立年度"。

【解释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例题·判断题】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三免三减半"政策。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1】技术转让所得,不是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解释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释3】(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须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案例】甲公司2009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与该项技术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为300万元。在本题中,技术转让所得为6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00-500)×50%×25%=12.50(万元)。

收入 900万元 300万元 (成本、费用)

所得 600万元 500万元 免

100万元 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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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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