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
(一)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③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况。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②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根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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