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八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收入实现确认的具体规定:(熟悉)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时间均为收到清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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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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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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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金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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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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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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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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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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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买断价格中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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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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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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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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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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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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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基价中的较高者,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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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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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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