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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刑罚3

发表时间:2012/5/4 9:5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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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刑罚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程序

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大纲要求:掌握)(P311)

1.不服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解释】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3.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解释1】必须合议。

【解释2】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5.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解释】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再行上诉。

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大纲要求:熟悉)(P312)

1.提起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特定: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4.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表4-1-4              行政第二审程序VS行政再审程序

 
行政第二审程序
行政再审程序
  
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
已经生效的
(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
提起主体
当事人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
(2)上级人民法院
(3)人民检察院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当事人申诉:2年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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