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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辅导(9) 2011年注税税法一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 11:13: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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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产地证书

以下进口货物一般不需提供原产地证书

个人自用的行邮物品;少量的寄售物品(一般以不超过60美元为限);临时进口货物过境、通运和转关运输货物;国家间有协定无须提供原产地证明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海关的原产地规定

(一)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国或制造国即视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二)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三)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则按其各自的原产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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