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例6-20]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元)
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
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①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②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③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7780
⑤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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