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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第三篇重点章,重点内容相对集中,考题的重复率高。所占的分值也是第三篇中较高的,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的试题尤其注重对刑法分则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考核,出题比例呈上升趋势,备考复习时要记清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各个罪名,掌握各罪的犯罪构成、处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章2011年考核的题型应和以前年度相同: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其中,单选题和多选题比较容易以小案例形式进行考查,综合题的考查容易跨章节,备考复习时要注意总结和归纳。本章的内容变化较大,试题中必然有所反映。预计2011年试题的分值8~10分。
第一节 涉税犯罪概述
【考点一】涉税犯罪
涉税犯罪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和渎职罪等。按犯罪主体可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二是由征税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国家税收收入;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各种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能构成,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范围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三)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且本类犯罪中的多数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这些行为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者公务活动相联系,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或者公务活动无关,则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有例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二)渎职罪的种类
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涉税渎职犯罪分为以下三类:
1.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2.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主要是滥用职权罪。
3.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主要是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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