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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精讲5

发表时间:2012/9/3 9:46: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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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税收程序法

程序法涉及
内容
(一)作用
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稽查程序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其中重点掌握】

1.税款征收中

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考题·多选题】(2011年)下列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中,体现公正原则的有( )。

A.职能分离制度

B.听证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回避制度

E.时限制度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职能分离制度、听证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税收程序法综合性练习】

【考题·单选题】(2008年)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税收程序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尽而非法定义务

B.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

C.提供担保是纳税人纳税前必经的程序

D.纳税人只要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即可对其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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