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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2/9/27 11:58: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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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 纳税行政复议代理实务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一)解决税收争议的途径

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

(二)引起上争议的焦点

(三)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风险

教材p362[例14-3]考题模式

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

(一)确定代理复议的操作要点p363(三点)

(二)代理复议申请操作要点

在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之后的10日内,注册税务师可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3)复议机关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代理复议审理

(四)复议决定后的代理策略

典型考题

8、行政复议期间允许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

a、 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b、 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c、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

d、 申请人身患重病暂由他人代理相关事项的

e、 因自然灾害,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答: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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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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