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非破产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二)清算组的组成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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