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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特别提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或者是裁定,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
(四)申诉和上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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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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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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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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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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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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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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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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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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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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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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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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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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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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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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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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