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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11)

发表时间:2011/11/22 10:37: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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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特别提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或者是裁定,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

(四)申诉和上诉的区别

区别
申诉
上诉
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受理机关
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期限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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