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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
【解释】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选择兼终局型;
【解释】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前置型;
【解释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2】《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李某从事个体客运,但是未办理税务登记,且一直未缴纳税款。某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1500元,并决定罚款1000元,李某对该决定不服。针对县国税局要求李某限期缴纳税款的决定属于《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纳税争议,李某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缴纳税款1500元的决定不服,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若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罚款的决定,属于复议选择型,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4)复议终局型。
【解释1】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案例】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甲村对省林业局的决定不服,甲村只能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审查范围不同。
【解释】前者审查范围大于后者,不仅审查是否合法还审查是否适当,且有错必纠,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后者只审查合法性,且属于"不告不理"。
(2)受案范围不同。
【解释】前者受理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有行政不当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都可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则未必都能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
【解释】前者实行一级复议制,后者实行两审终审制;前者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后者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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