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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印花税
第一节 概述(了解)
一、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二、特点
(一)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二)征税范围广泛
(三)税率低、税负轻
(四)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三、立法原则(了解)
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熟悉)
一、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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