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破产企业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这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取回权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他物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1)权利人的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需注意的是:第一,取回权的权利人不只限于物的所有人,其他对该财产享有物的返回请求权的人,都属于取回权的权利人。第二,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针对的是特定财产。如果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之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权利人则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三,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否则管理人可以拒绝。
(2)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的取回权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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