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了解)
按照财税[2002J208号文件规定,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营业额1000 - 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适用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讲义在各税目征收范围中列举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优惠政策,请参考)
(一)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免项目及免税范围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2.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这里所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售票收入是第一道门票收入
【例题】(2007):依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应缴纳营业税的有( )。
A.单位将境内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
B.福利企业在境内提供中介劳务
C.境外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给境内企业使用
D.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
E.高校后勤实体向社会人员出租学生公寓
【答案】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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