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一、重整程序
(一)重整概念及特点
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其特点是:
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
第二,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是否开始,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裁定许可;重整程序开始后直至重整计划被批准生效,债务人的所有活动均在法院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进行。
第三,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第四,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以运用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
第五,担保物权受限。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不同之处。
第六,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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