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掌握)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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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类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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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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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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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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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稿酬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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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或定率扣除(每次800元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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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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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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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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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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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稿酬所得
B.偶然所得
C.股息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财产转让所得
【答案】AD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1.个人的公益性捐赠(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基本规定)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捐赠也有方向,爱心也有差异,名利双收)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教材新增)
(6)向宋庆龄基金会等特定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7)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捐赠(国税发[2000]24号):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非捐赠当月)
【例题·多选题】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 )。
A.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
B.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E.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答案】BE
【解析】用于科研机构研究经费的捐赠,如果是非关联的,可以全额扣除,选项A中没有明确,所以不能扣除;选项CD,属于限额扣除的项目。
【例题·单选题】李刚是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011年6月取得该有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30000元,从中拿出1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捐款。李刚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当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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