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构成如下: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3.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明知自己所持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的行为。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的税收秩序。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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