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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熟悉)
(一)申报管理
1.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视同正常)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清单申报:正向列举的方法
专项申报:反向列举的方法
【案例】公司2011年度发生下列资产损失,并已进行了会计处理:
(1)按公允价值处置存货产生损失;
(2)清理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
(3)因在证券市场上处置基金而产生损失;
(4)因假币被银行没收而产生损失;
(5)发生存货盘亏损失;
(6)因债务人破产,发生坏账损失;
(7)因被投资单位注销,发生投资损失;
若上述损失发生在2011年,则1~3项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随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4~7项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采用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3.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总分机构,各报各的。这里需注意,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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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