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2014年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不能作一般的、没有限制的委托,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否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包含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征两个方面。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第一,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第二,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