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其构成如下。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谓持有,是指通过合法方式、拾得方式或者通过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税收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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