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申请人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我国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部分高等学校有学位授予权、卫生防疫站有行政检查权。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规定,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三)转送管辖
接受属特别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为帮助广注册税务师考生复习备考,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为您提供网络形式的远程培训,点此直接报名>>
◆如果您想购买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您可以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订购,点此直接订购>>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