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
(1)代购货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①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属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代销货物:
①就销售代销货物而言,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就受托方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报酬,如代理手续费,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题】(2008):某典当行2007年6月销售死当物品取得销售收入42万元,取得咨询收人15万元,手续费收入11万元。该拍卖行应纳营业税( )万元。
A.1.30
B.2.10
C.2.90
D.3.68
【答案】A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3.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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