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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均属于此类组织范畴,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不能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也不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二是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三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
四是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3.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可委托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如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
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例题5】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申请许可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2006年)
A.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C.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D.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7日内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机关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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