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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的变更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2 10:3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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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变更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家公司。
1.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方保留,被吸收方解散。
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并通过合并协议。合并各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合并协议始得生效。
(2)通知和公告。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登记。公司合并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1.公司分立的方式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即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分为两个以上新的企业法人。
派生分立,即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企业法人。
2.公司分立的程序(同公司合并,略)
3.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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